个人无偿赠予房屋如何纳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一、关于加强个人赠与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营业税税收管理的问题

1、个人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包括继承、继承处分以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 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房产权属证明和《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登记表》(见附件) ;

(2)不动产由立遗嘱人处分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人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及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产公证书》办公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及《个人赠与房产登记表》;

(三)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财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和受赠人的《受赠公证》,或者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房产权属证明及《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 材料齐全、填写正确、规范的,将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登记表》签字盖章退回提交人,并保留相关公证书复印件,办理手续营业税免税的同时办理。

2.对于个人无偿捐赠房地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或者代开具发票。

(二)房地产契税和个人赠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纳税人缴纳契税、印花税时,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登记表》。 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契税、印花税缴纳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签署《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登记表》并留存。 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屋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屋管理部门为持有加盖“个人赠与”印章的契税完税证明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让登记手续个人无契税完税证明的,加盖“个人赠与”印章。 持有纳税证明的个人不得办理赠与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二、加强个人对外销售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加强个人捐赠不动产对外出售营业税管理问题

个人对外出售无偿赠与取得的房屋征收营业税时,对于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房屋,房屋购买时间按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政策》。 《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执行第四条关于购买时间的规定; 以其他无偿捐赠方式取得的房屋,按照捐赠发生后的期限确定房屋的购买时间。 新房屋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关于购房时间的规定。

个人无偿赠予房屋如何纳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二)加强个人出售捐赠房地产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受赠人无偿获得赠与人赠与的房产后,如受赠人再次转让该房产,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在接受赠与及转让房屋及相关合理税款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后的余额财产转让收入中的费用为应付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对个人取得的房地产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评估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

三、关于加强个人无偿捐赠房产后续管理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应当对按户无偿捐赠房产的纳税人进行管理,并定期与公证机构核对留存的公证书复印件的相关信息,确保公证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定期核对《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与受赠房产过户登记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人无偿捐赠房产的后续管理。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无偿捐赠房产营业税缴纳的考核,将本期无偿捐赠房产相关数据与历史数据(如上年同期)进行比对。年)。 对存在问题的捐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在向个人赠与房地产过程中,从受赠人处获得货物、货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信息,办理无偿赠与相关手续,未缴纳营业税的符合规定的,应当由税务机关征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关处罚。

(五)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税法宣传工作,协助其做好无偿赠与房产的税务管理。

原创文章,作者:wapbaik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pbaike.net/read/134663.html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微信咨询